生产销售不合格电热毯,河北登峰电器有限公司被罚没2.89万
编辑:admin 日期:2024-02-29 18:31:19 / 人气:
当事人:河北登峰电器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184347616701L
法定代表人: 李**
2023年12月12日我队接到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不合格转办函(石市监执抽函【2023】3595号)和当事人生产的电热毯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JD2023-1939),检测结论:经抽样检测,“非正常工作”、“机械强度”、“结构”、“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项目不符合GB 4706.1-2005、 GB 4706.8-2008标准,依据《2023年河北省电热毯及其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同日通过河北省消费品监管平台收到由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当事人生产的规格型号TT150X80-6X 60W的电热毯的检验报告(No:BE0100886-2023),检验结论:所检项目中输入功率和电流、非正常工作(只进行19.102或19.103或19.110条的试验)、结构(不包括22.46条试验)、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不符合GB 4706.1-2005、GB 4706.8-2008标准的要求,依据《山东省电热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抽检批次电热毯。当事人对该报告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同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此案立案调查。调查期间,2024年1月4日通过河北省消费品监管平台接到由当事人生产的HongxinDou牌规格型号为TT150X70的电热毯检验报告(编号:No:4400232608004661);同日收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的由当事人生产的规格型号为TT150X80-6X检验报告(编号:AJDA123Z01735),检验结论均不合格。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26日生产商标为HongxinDou牌规格型号为TT150X70的电热毯200条,成本价15元/条;分别于2023年8月28日销售给山东130条,销售价17元/条,货值金额2210元,当事人在阿里平台网店销售67条,销售价18.77元/条,货值金额1257.59元,送给朋友3条,货值金额51元,共获利512.59元。同日生产规格型号为TT150X80-6X的电热毯120条,成本价15元/条,销售价18元/条,于2023年8月28日销售给山东,货值金额2160元,获利360元。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0日生产商标为HongxinDou牌规格型号为TT120X150的电热毯120条,于2023年10月22日销售给广东,成本价18元/条,销售价22元/条,货值金额2640元,获利480元;2023年10月20日生产规格型号为TT150X80-6X的电热毯120条,成本价15元/条,销售价18元/条,于2023年10月22日销售给成都,货值金额2160元,获利360元。以上货值金额共计10478.59元,共获利1712.59元。已发布召回公告,因时间太久,未召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2份、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生产电热毯的现场情况;
2.询问笔录2份、销售清单复印件20张,召回公告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热毯,销售电热毯的数量及销售价格;
3. 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各1份,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2张,证明当事人系企业法人等基本组织情况;
4、检验报告4份、送达回证2份,证明当事人收到该报告;
5、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不合格转办函1份,河北省消费品监管平台截图2张,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1份,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1份,中国邮政快递单1份,金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移送函1份,成都市金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工业产品质量抽检商品及标称生产企业名单1份,证明该案件线索来源。
2023年12月12日、2024年1月4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2024年2月5日给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热毯,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因当事人2023年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热毯受到过行政处罚(新市监处【2023】0265号),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9《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1项适用较重情形(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点四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依法给予从重处罚。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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